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权责清单“全省一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30 10:52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权责清单“全省一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202395号)要求,现将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权责清单“全省一单”(2023年版)公布如下: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层级

备注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县

 

3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市、县

 

4

行政许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除煤矿外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5

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省(委托市级实施)

 

6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市、县

 

7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省、市

 

8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市

 

9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

行政许可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市、县

仅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2

行政许可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仅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3

行政许可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14

行政许可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5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市、县

 

16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7

行政许可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18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省、市、县

资质认可机关享有的处罚权仅限省级

25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县

 

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市、县

 

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市、县

 

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39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43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市、县

 

4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市、县

 

4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县

 

47

行政处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市、县

 

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49

行政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市、县

 

50

行政处罚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53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市、县

 

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市、县

 

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市、县

 

5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县

 

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58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59

行政处罚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处罚

市、县

 

6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市、县

 

61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市、县

 

62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市、县

 

63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64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行为的处罚

市、县

 

6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市、县

 

6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市、县

 

6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市、县

 

69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7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市、县

 

7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县

 

72

行政处罚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市、县

 

73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市、县

 

7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市、县

 

75

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市、县

 

7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市、县

 

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市、县

 

78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79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80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81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市、县

 

82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83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市、县

 

84

行政处罚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市、县

 

85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市、县

 

86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市、县

 

87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市、县

 

88

行政处罚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市、县

 

89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市、县

 

90

行政处罚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市、县

 

91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县

 

92

行政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93

行政处罚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94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市、县

 

95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96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县

 

97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市、县

 

98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市、县

 

99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00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01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市、县

 

102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市、县

 

103

行政处罚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0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事项的处罚

市、县

 

10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主动闭库的处罚

市、县

 

106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市、县

 

107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市、县

 

108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09

行政处罚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10

行政处罚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11

行政处罚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12

行政处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市、县

 

113

行政处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市、县

 

114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15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市、县

 

116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市、县

 

1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市、县

 

1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市、县

 

1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市、县

 

120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市、县

 

1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市、县

 

122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市、县

 

123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市、县

 

124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市、县

 

1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2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2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市、县

 

129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市、县

 

130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31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32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33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市、县

 

134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市、县

 

135

行政强制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市、县

 

13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市、县

 

137

行政确认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

省、市

 

138

行政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

省、市

 

139

其他权力

应急预案的备案

省、市、县

 

140

其他权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

 

141

其他权力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市、县

 

142

其他权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143

其他权力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省、市、县

 

144

其他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省、市、县

 

145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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