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9 16:37 作者:崔春燕 来源:政策法规司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便于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目录》出台背景

  2020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应急管理部起草了《指导目录》,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经司法部审核,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印发。202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出部署,对落实好《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指导目录》由应急管理部根据通知精神印发。

  《通知》和《指导目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是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对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目录》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应急管理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68项,包括行政处罚366项、行政强制2项。本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指导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事项更新至2023年5月31日。

  一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法定实施主体。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办、国办文件要求,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应急管理部门”,即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目录》中有关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

  三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三、贯彻实施要求

  《通知》和《指导目录》是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通知》和《指导目录》的精神和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地方立法情况,在《指导目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尽快形成本地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指导目录》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执法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压实执法责任,实现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三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聚焦执法办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方式方法,多措并举推动执法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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