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8 11:53 作者:陈晨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批复结案后,事故发生地政府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逐项对照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问责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在事故结案后10个月内,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事故处理批复意见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确保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问责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全部落实到位。自评报告要及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组应当自现场评估开始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估工作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评估牵头部门负责同志批准,提交事故评估工作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五条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组成,同时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现场评估工作方式:

(一)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

(二)座谈问询。了解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四)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

第九条 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评估报告经评估工作组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向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地方政府或评估牵头组织部门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估工作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估报告要抄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部门接到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印发的评估报告后,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组织评估工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皖安办〔2016〕3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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