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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征集时间:2023-02-24 12:00 截止日期:2023-03-31 12:00 来源: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征集状态: 已结束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3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我办对我省条例进行初步修订,形成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331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注明相应的修改理由和依据,将盖章版和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xtc2019@163.com

联系人:冯禹,电话:0551-62998762

 

附件:1.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3.征求意见表.docx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224

征集结果:

送审稿条文

征求的意见

采纳情况

第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建议修改为“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未采纳。不涉及实质性修改,维持原条例表述。

第四条

省交通厅:建议“外卖送餐、快递、网约车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作表述。

未采纳。借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三款

第六条

省委编办:建议此条不作表述。

未采纳。借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二款

第七条

省委编办:建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不作表述。

未采纳。借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五款

第十二条

省能源局:建议修改为“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符合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采纳

第十五条

省交通厅建议修改为“从事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和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监督管理”。

采纳

十八

安庆石化:建议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采纳

二十

省市场监管局:建议修改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采纳

二十二

亳州市、宿州市: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采纳

第二十六条

皖北煤电集团:建议删除“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岗位进行风险辨识”。

采纳

第三十一条

淮南市:建议删除“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未采纳。维持原条例表述。

三十三

省投资集团:建议修改为“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采纳

三十八

省能源局:建议修改为“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采纳

三十九

安徽银保监局:建议修改为“建立费率动态调整、事故快速理赔及先行赔付等机制”。

采纳

四十

省委编办:建议修改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采纳

第六十六

淮南市:建议删除“(三)未建立和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考核制度的

采纳

该条例在征求意见阶段广泛征求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其中,有35个单位提出了相关意见,在后期修改过程中,送审稿中均作了相应的吸收和参考。

明确无意见的单位有: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广电局、省林业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蚌埠市、淮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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