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下发通知规范救灾款物管理与使用

发布时间:2020-09-02 17:13 作者:罗贻琳 来源: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日前,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就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受灾群众救助)资金、物资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有关事项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总体部署和救灾重点工作,及时筹集、调拨、分发救灾款物,确保救灾救助工作需要。按照“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快速、有序、精准地把救灾款物用在受灾群众身上,解决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确保应救尽救。

通知指出,各地要科学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优先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倾斜,不得搞平均主义、一刀切,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现象。应急部门调拨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支持的帐篷、棉被、折叠床等救灾物资,应用于解决受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救灾资金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要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因重大自然灾害难于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

通知要求,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基层政府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政务公开栏、村民组和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对因房屋被水浸泡无法返家需要长期集中安置人员的过渡期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中的集中建房和群众无能力自建需政府代建等情况,由应急部门会同基层政府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通知强调,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接收救灾捐赠款物,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按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对社会进行公布。各地要对实际救助效果及时进行绩效评估,按时上报评估结果。要建立救灾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积极会同、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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