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职责

发布时间:2020-05-15 15:38 作者:姚子露 来源: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5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从高铁线路安全防护、高铁设施安全防护、高铁运营安全防护、高铁监督管理等方面,着力推进高铁安全防护“四个体系”建设,织密高铁安全防护网,为确保高速铁路安全提供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如:

第九条规定:“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协调相关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研判灾害对高速铁路安全的影响,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灾害等级或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涉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突发事件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事件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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