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5 07:58 作者:凌启苗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市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51

 

 


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不惜代价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安抚安置等善后工作;同时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抢抓黄金救援时间全力、科学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伤致残和死亡。同时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发布信息。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督促各地深入排查整治建筑行业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大会精神,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省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各市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各市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各市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各市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五)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省直部门指导各市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市、县城市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部门,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省住房城乡建厅设牵头,各市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体育部门负责督促体育场馆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酒店(宾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落实)各地要推进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各市政府落实)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各市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25月至6月)

各市即日起,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组织专家排查。各地要立即组织专业检查组,配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借助专业机构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

2.开展全面排查。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地要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20227月至12月)

各市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地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县、乡、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3年)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借助专家力量。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地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附件:1.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2.安徽省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


附件1

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单位(盖章):                                        时间:

序号

产权人/使用人姓名

身份证号

建设年代

房屋用途

结构类型

房屋安全隐患类型

安全鉴定等级(A级、B级、C级、D级、未鉴定)

整治计划情况

备注

县(市、区)

街道(镇、乡)

社区(行政村)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使用安全隐患

 

 

 

 

 

 

 

 

 

 

 

 

 

 

 

 

 

 

 

 

 

 

 

 

 

 

 

 

 

 

 

备注:1.统计范围:经排查初步判定为有安全隐患房屋。

2.建设年代: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2001-2010年、2011年以后。

3.房屋用途: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

物流、影院、养老服务、自住、其他。

4.结构类型:砖石结构(预制板)、砖石结构(非预制板)、土木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混杂结构、其他。

5.地址灾害安全隐患:人工斜坡、自然斜坡、危岩、泥石流沟、其他。

6.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填报存在风险的结构部位,包括墙体、梁柱、地基、屋面、楼板、其他。

7.使用安全隐患:消防、仓储等。


附件2

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1.1产权性质

个人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村集体     □政府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产权单位

 

1.2建筑名称

 

1.3建筑地址

市县(市、区)

街道(镇、乡)社区(行政村)小区(村民小组)号

1.4房屋用途

公共建筑  □经营用房屋自住

1.4.1公共建筑

居委会(村委会)   □卫生服务站  □文体综合类  □幼儿园  □学校

养老院   □公共浴厕  □基础设施建筑   □其它()

1.5建筑层数

地上     ,地下层

1.6建筑面积

平方米

1.7建筑总高度

1.8建成时间

 

1.9设计方式

¨采用专业设计或标准图集¨未采用专业设计或标准图集

1.10施工方式

¨专业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非专业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1.11结构类型

砖(砌块)混  □混凝土结构  □轻钢(钢)装配式  □混凝土装配式

砖木  □土木  □石木  □木结构   □混杂结构(砖/砌块//石)

其他()

第二部分:使用情况

3.1是否进行改造

    □

3.2改造时间

 

3.3是否进行抗震加固

    □

3.4抗震加固时间

 

抗震构造措施:基础地圈梁构造柱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木楼、屋盖房屋横墙间距不大于三开间门窗间墙宽度不小于900mm

木屋盖设有剪刀撑  □木屋盖与墙体有拉结措施  ¨不能判定

3.5有无明显裂缝、变形、倾斜等

            □

第三部分:初步结论

结论

¨无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鉴定

信息采集人或者单位

 

日期

 

第四部分:安全鉴定及整治情况

5.1安全专业鉴定

5.1.1鉴定年份

5.1.2鉴定结论

安全

不安全

□A□B□C□D

5.2整治情况

已告知产权人已整治计划半年内整治无整治计划

整治情况填报单位

(公章)

安全专业鉴定单位

(公章)

 

各市、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于6月底前将附件1和附件2表格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2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步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施赤文,0551-62871587

省安委会办公室,凌启苗,0551-62998737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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