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0 14:28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推进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自2014年原标准化办法实施以来,各工矿商贸企业通过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事故稳步下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原标准化办法已无法适应工作需求。一是政府机构改革后,非煤矿山监管职能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原办法的适用范围需作出调整;二是原标准化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应急管理部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10月27日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工矿商贸企业通过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可以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促进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贯彻落实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83号文工作要求,根据我省标准化工作实际,对原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安监规〔2014133号)进行了修订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前期,多次征求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和有关技术专家意见和建议,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1224发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直单位和厅内相关处室再次征求意见,经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认为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2022110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送审稿),经厅党委会审议后修改完善印发全省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岗位操作行为,提高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五、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一是范围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不适用于矿山企业。二是企业自愿申请定级。三是标准化等级划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是明确了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二部分,规定了定级程序。《实施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三部分,明确了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等8条激励措施。

创新举措

一是我省《实施办法》规定了参与标准化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是为确保标准化工作质量。我省《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10%的比例对本地区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是我省《实施办法》将标准化工作的国家对一级标准化企业8条激励措施扩大至二级企业。

七、保障措施

一是标准化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及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等工作。

二是实行承诺制。《实施办法》规定了企业申请定级应当具备的9项基本条件,以及二级企业的3项条件,并要求由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

三是信息化保障。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解读处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处

解读人:束永道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1-6299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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