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
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0 11:43 来源:应急管理部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规范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推动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2020614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扎实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做好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整合资源、统筹力量、科学规划、综合施策、落实责任,着力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统筹应对各灾种、有效覆盖各环节、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依据《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标准》(见附件)开展,并按程序进行评定和管理。

第四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在国家减灾委员会领导下,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工作,负责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的考评和命名。

第六条各省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注重统筹资源,整合力量,发挥各方积极性,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物资支持,探索有效的综合减灾工作模式,形成区域综合减灾工作合力。

第三章创建程序

第八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工作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确认、自主创建、考核评定、命名授牌。

第九条申请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的县级行政单位须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综合减灾工作表现突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每个省份每年择优推荐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

第十条申请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的县级行政单

位,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由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择优确定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试点单位。

第十一条县级行政单位被确定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试点单位后开始组织创建,创建时间一般为1-3年。

第十二条县级行政单位创建完成后,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逐级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提交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对照《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标准》自查自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等。

第十三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验收申请材料、组织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及时将本地创建单位的检查验收结果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工作总体情况上报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验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检查验收的县级行政单位进行复核认定,提出拟命名单位名单并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由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授牌。

第十六条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应以获得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与提高相结合,巩固好的经验做法,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稳步提高县域综合减灾能力,推动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第十八条已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应建立管理维护相关工作机制,经常自查自纠,针对创建质量不高、要素不达标、示范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已命名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的规范管理,对已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复核评估。对未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全国

综合减灾示范县进行抽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纠正存在问题不足,在一定范围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由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撤销其命名,收回牌匾:

(一)遭受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后,上级部门的调查评估结果认定存在因人为责任造成风险防范不力、应急处置不当、救援救助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标准》要求的。

被撤销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称号的,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县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综合减灾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基本摸清辖区主要灾害风险隐患,辖区内每个社区均编有灾害风险图和隐患清单,并采取针对性的防范和治理措施。

(四)建立有效的灾害信息报送和预警信息发布渠道,预警信息覆盖率达到100%,辖区内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

(五)建有较好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每个社区均储备有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

(六)辖区内有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场等必备设施,不低于70%的社区有应急避难场所。

(七)辖区内至少有一个专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场馆或应急体验场馆。

(八)辖区内每个乡镇(街道)均设立应急消防站所,每个社区均建有综合应急队伍。

(九)辖区内“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比例不低于3%

(十)参评年份及前3个自然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的责任灾害事故。

二、基本要素

(一)组织管理。

1.推动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纳入县级党委政府工作议程,对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部署。

2.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城乡建设、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落实综合减灾要求。

3.具有完善的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规章制度,建立灾害会商研判、应急指挥协调、部门协同联动、应急抢险救援、灾害信息共享、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等工作机制并正常运行。

4.把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成效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5.辖区内每个乡镇(街道〉均设立应急消防站所,结合治安、维稳力量等建设综合应急队伍。

(二)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

1.高质量完成县域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编制县域综合风险区划图和主要灾种风险区划图,并应用于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领域。

2.科学评估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合理划分风险隐患等级,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清单,开展针对性治理和防范,定期向社会公开。

3.县域内主要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建有灾害综合应急指挥平台,接入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基础地理、主要承灾体和生命线工程分布、应急指挥等相关信息,为重特大灾害应对的统一指挥调度和日常的灾害风险防范提供信息支撑。

4.完成对县城内主要建〈构〉筑物和重要交通生命线、油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网络、危化品厂库、水库大坝等重要设施的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采取抗震加固、拆除等措施予以整治。

5.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消防和风险防控职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和商贸网点台帐,签定安全责任书,按权限范围实施规范管理监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符合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评估、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制度。有效整治“城中村”、老旧社区、群租房、“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等消防安全问题,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7.定期对辖区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等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确保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

8.严格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实时接入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测监控数据。建有尾矿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管道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接入重点监管企业监测监控数据。

9.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分担、损失补偿等方面的作用,制定出台灾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等有关政策。

(三)基础设施建设。

1.针对县域主要灾害风险隐患的各类工程防御措施实施到位,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治理、山洪灾害防治、抗震减灾、森林草原防火等重点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2.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交通等生命线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类地下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3.综合利用公园、学校操场、市民广场、公共停车场、体育场等,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分布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能够满足居民紧急避难需求,其中避难场地总面积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农村地区参照《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采用“平灾结合”方式新建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复合的防灾避险绿地。

4.优先选择满足净空和加油条件的学校运动场、体育馆、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驻地,设立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场,配备必要设施,满足应急期间航空救援需求。

5.消防队站、消防供水和消防车通道等建设布局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方便消防救援队伍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6.社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设符合要求的微型消防站,推进社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等技防物防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四)应急物资保障。

1.建有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建有应急物资储备点,应急物资储备库(点)管理规范有序。

2.县级层面储备有生活类救灾物资(如帐篷、棉衣被、折叠床等〉和应急救援类物资〈如水泵、柴油机发电组、输水管、编织袋、应急灯、攀登绳、橡皮舟、救生衣和救生圈等)。乡镇和社区层面储备有应急救援工具(如铁锹、撬棍、救援绳索、担架、防洪沙袋、水泵等)、广播和应急通信设备(如喇叭、对讲机、警报器等)、照明工具(如应急灯、移动照明、小型发电机等〉以及食品、饮用水、棉衣被等基本生活用品,并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

3.建立应急物资社会储备机制,积极与县域内大型商场超市、企业等合作开展应急物资协议储备,保障灾后生活物资和应急救援设备供给。

4.鼓励和引导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如逃生绳、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推广使用家庭应急包。。

(五)应急力量建设。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执勤人数符合标准要求,配有针对当地灾害事故特点的现代化救援装备。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乡镇消防队。消防救援效果明显,近三年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逐年下降。

2.针对县城主要灾害类型,依托行业专职力量、企业救援力量或社会救援力量建立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每个社区至少设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承担灾情报送等工作,具备必要工作条件。

4.积极培育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领域社会组织发展,每个社区均有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搭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服务平台。

5.定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防灾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参加业务培训,各支队伍具备丰富实战经验。

(六)预案编制与演练。

1.建立标准统一、措施有力、衔接顺畅的县—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应急预案体系。根据预案演练和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2.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各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针对社区突出灾害风险,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以防火、防震、防洪、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应急演练。

3.各类演练参加人员涵盖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社会组织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和社区居民等。其中社区居民参与比例不低于演练参与总人数的25%

(七)宣传教育。

1.针对县域主要灾害风险,每年制定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科普宣传教育计划,在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安全生产月、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等节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短视频等媒体平台,创新使用网络公开课、新媒体直播、在线访谈、VR模拟等形式,综合利用公交站台橱窗、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主题宣传。在社区多功能活动室、会议室、图书室等场所,设置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专区,张贴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灾害风险图、隐患清单、应急预案流程图等宣传挂图,方便居民学习了解。

3.建立专门的综合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馆或应急体验馆,统筹利用其他公共场馆加强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社会群体提供体验式、参与式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4.制作发放符合当地特点的社区和家庭应急指导手册。

(八)乡镇(街道)和社区减灾。

1.每个乡镇(街道)设有应急消防站所,平均配有不低于2名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结合治安、维稳力量建设综合应急队伍。

2.发挥现有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示范带动作用,出台政策支持辖区内社区参照《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动社区灾害风险防范、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应急预案演练、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达到较高水平。

3.对农村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大资源和力量投入,出台倾斜性支持政策,组织实施农村地区河道疏通、河堤加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山洪灾害防治、防汛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等工作。近三年农村地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数量持续增加。

4.将防灾减灾救灾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在社区推行灾害风险网格化管理,把隐患整治、宣传教育、应急力量落实到每一个网格。加强业务培训和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高网格员发现灾害风险隐患的能力。。

(九)经费保障。

1.规范管理和使用上级下达的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补助、奖励等财政资金,并取得显著效益。

2.积极拓展防灾减灾救灾资金来源渠道,制定吸引社会投资的政策措施,取得较好成效。

3.鼓励家庭、个人对防灾减灾救灾的投入。

(十)创建特色。

1.结合当地灾害风险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创造性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在建立统一领导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城乡综合减灾工作、加强综合风险防范、强化灾害信息共享、提高公众参与等方面,形成典型经验做法,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2.积极争取有关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部署实施自然灾害防治、应急物资储备、救援装备配备、应急指挥平台、应急避难场所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取得积极进展。

3.建立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咨询队伍,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合作,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评分参考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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