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 09:19 作者:易琦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56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58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0211025

 

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2现场指挥部

2.3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 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一级或二级响应

5.2三级响应

5.3四级响应

5.4信息发布

5.5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基础设施保障

7.5避难场所保障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省外地震应急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国家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地震灾害和省外发生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重大地震灾害,以及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视地震应急需求,省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震指)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2.1.1省震指组成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药监局、省邮政管理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合肥海关、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安徽银保监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省震指总指挥由省长担任,相关副省长任副总指挥。

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省震指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省震指办公室

省震指下设办公室,承担省震指日常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震指办)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同志担任。

2.1.3省震指工作组

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省震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军队工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等12个工作组。根据需要,省震指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现场指挥部

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灾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总指挥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3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省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下,省震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省震指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省震指根据需要,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灾区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省震指根据灾区需求,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灾区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对受灾县(市、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省震指办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省震指报省政府批准后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省震指办启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地震发生在相邻省份时,根据地震对本省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省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组织召开地震趋势(震情)会商会,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及省震指;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省人民政府根据地震会商意见,组织相关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当我省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毗邻省份发生4.5级以上地震、其他省份发生6.0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15分钟内将测定结果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震指和中国地震局,通报有关单位和震区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等相关信息。

4.3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在2小时内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震指。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震指,并及时续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震指。

省人民政府接报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及时续报。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省震指,通报省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一级或二级响应

5.1.1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地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等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省震指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省震指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3)省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省震指办工作;按照省震指的部署和部门(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5.1.3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省震指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震指。

3)省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震指。

4)省震指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5)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震指。

5.1.4指挥协调

省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立即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3)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6)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8)协调、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保护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10)视情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2)组织非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3)及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14)其他重要事项。

5.1.5应急处置

省震指各工作组、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震指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震指。

1)搜救人员。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居民,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驻皖解放军及民兵、武警部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压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省震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困难期。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做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救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机场、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范次生灾害。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8)开展社会动员。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联系电话及在线平台等,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10)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

5.2 三级响应

5.2.1先期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按照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5.2.2应急响应启动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省震指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省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根据省政府指示启动应急响应;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5.2.3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

1)灾区市、县(市、区)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在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4省级应急处置

省震指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快速了解、收集和上报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2)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3)派遣省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参与应急救援。

4)组织有关部门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派出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保障、医疗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相关工作队伍,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震指部署,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 四级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省震指办视情启动四级响应,在灾区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3.2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

1)灾区市、县(市、区)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在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3省级应急处置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快速了解、收集和上报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2)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3)视情派遣省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参与应急救援。

4)视情组织有关部门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5.4 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发布信息。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未启动应急响应的地震震情信息由地震部门负责发布。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省震指有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省震指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省震指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6 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给予指导。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省应急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地震局等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各级应急管理、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指挥平台保障

省应急厅会同省地震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各类数据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省级财政对达到省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4基础设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省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安徽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5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或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地震、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地震、应急部门和地震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紧急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当灾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发生人员伤亡时,省震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省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省地震局和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省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省份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省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省应急厅会同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省的影响程度,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其他省份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或灾区政府的请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省震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省应急厅。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会同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64日印发的《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5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指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2.省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媒体开展正面宣传,营造清朗的抗震救灾网上空间;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省委军民融合办:组织排查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地震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4.省委台办:负责协调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涉台事务,协调救助受灾台胞、台资企业,协调安排台湾救援队伍、捐赠物资及资金等,发布涉台信息,管理台湾媒体采访。

5.省发展改革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

6.省教育厅: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7.省科技厅:鼓励和支持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8.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承担省级医药、食盐的储备管理,参与协调有关救灾物资调配。

9.省公安厅: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10.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11.省司法厅: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灾区监狱、戒毒场所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12.省财政厅: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接受外省捐赠资金,并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13.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

14.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16.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灾区收集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省公安厅,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17.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8.省水利厅: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排查、评估、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

19.省商务厅: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20.省文化和旅游厅: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

2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22.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

23.省外办: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港澳事务,与外交部对接,协调安排到我省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

24.省国资委: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参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25.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6.省广电局: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27.省林业局:协助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核实;配合指导拟定生态恢复方案。

28.省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29.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负责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30.省能源局:指导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电网设施和油气长输管线及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

31.省药监局: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32.省邮政管理局: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物资的寄递服务。

33.团省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34.省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35.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对接驻皖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6.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震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组织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7.合肥海关:对来皖开展救援的境外队伍实施便捷入境,对接收的境外救援物资给予通关便利。

38.省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39.省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部门开展相关防震减灾工作。

40.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41.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42.安徽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及时赔偿保险金。

43.民航安徽监管局:组织协调民航企事业单位对被毁坏的空港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与受灾群众等的航空运输。

44.省电力公司: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所属电网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5.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相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铁路运力,保障铁路交通的运输,做好物资的输送和受灾群众的转移。


附件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省震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应急厅牵头,省震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重点任务:

1.省应急厅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上报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接灾区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统筹抓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2.省应急厅承办省震指会议和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及材料保障工作;

3.省应急厅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或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赴现场安排、出行、安全等工作,建立前方指挥机构;

4.省应急厅负责灾情信息的汇总、分析研判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报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

5.省应急厅负责协调建立各级指挥机构、救援力量所需的通信网络。

二、军队工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牵头,武警安徽省总队、省应急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参加军地联合指挥,指导任务部队开展救灾行动。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负责军地工作衔接。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订方案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三)重点任务:

1.研提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决心建议;

2.协调安排航空航天侦察和部队现地勘察,协助判明灾损情况;

3.会同抢险救援组制订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协调办理军队抢险救援力量兵力调动;

4.协调建立军地应急指挥通信;

5.协调安排军队运力投送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开放军用机场使用,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6.协调安排军队卫勤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任务,调集救灾物资和设施设备,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安置;

7.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管控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重要目标安全;

8.协调组织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三、抢险救援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应急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安徽监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团省委、省红十字会、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重点任务:

1.省应急厅商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

2.省应急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商受灾地方指挥机构指导灾区制订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3.省应急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分别负责提出救援队伍和装备航空、铁路运输需求;

4.省应急厅负责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团省委、省红十字会进行协助;

5.省应急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红十字会分别指挥各自救援队伍,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安排,搜救被困群众,及时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

6.省应急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协调灾区市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

7.省交通运输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组织协调,民航安徽监管局、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和装备的航空、铁路等投送工作。

四、通信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电力公司、相关通信企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三)重点任务:

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重要通信畅通;

2.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通信企业,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为地震灾区提供公众通信服务,保障全省公众通信网平稳运行;

3.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协调处理灾区现场无线通信网络频率分配和电磁干扰问题;

4.省电力公司负责提供通讯设施供电保障;

5.省通信管理局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通报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情况,组织通信企业,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

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7.应急厅负责协调解决抗震救灾通信保障所需的交通通行、物资供应等。

五、交通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邮政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通信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

(三)重点任务:

1.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民航安徽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水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

2.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民航安徽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3.省公安厅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协调受灾地方指挥机构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恢复灾区道路交通秩序,配合省交通运输厅门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省应急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远程运输投送。

六、医疗救治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药监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红十字会、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三)重点任务:

1.省卫生健康委、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红十字会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民航安徽监管局、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投送、伤员患者转移后送;

3.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红十字会负责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制订实施疾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消杀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统筹、调集、转运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指导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灾区医疗物资及药品供应。

七、监测评估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应急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安徽银保监局、省能源局、省委军民融合办、民航安徽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三)重点任务:

1.省应急厅负责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及危化品泄漏、尾矿库垮坝、矿井塌方等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2.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防范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次生灾害,指导做好灾区火灾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3.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等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4.省应急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

5.安徽银保监局、省财政厅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6.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与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7.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灾区加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因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的应急处置,指导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保障民用核设施安全;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对灾区重要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对灾区重大关键交通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0.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震区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做好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水文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指导震区开展水文应急监测及预报;

11.省气象局负责实时震区气象监测及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12.省能源局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对灾区石油、天然气等重大关键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灾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13.省电力公司负责指导对灾区重大关键电网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4.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编制地震引发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核事故处置;

15.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速报预警、灾情快速评估、余震监测、震后趋势研判和烈度评定,做好震区震情监视跟踪工作。

八、生活物资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人防办、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电力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指导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三)重点任务:

1.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

2.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安徽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抗震救灾物资供应;

3.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

4.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等负责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并指导发放;

5.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负责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安排下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组织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志愿服务;

6.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社会救灾捐赠、发放工作;

7.省人防办负责协助应急场所开设与管理;

8.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抢修保通;

9.省电力公司负责抢修因灾受损的电网设施,保障受灾地区电力网络安全运行;

10.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九、社会治安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重点任务:

1.省公安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严密社会面巡逻防控,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2.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指导灾区加强灾民安置点、物资储发点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金融网点、监狱、戒毒场所及水电气热、危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3.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依法查处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4.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新闻宣传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委台办、省外办、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三)重点任务:

1.省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省应急厅、省地震局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及时准确发布灾情;

3.省委宣传部、省委台办、省外办负责做好灾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4.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5.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厅、省广电局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

6.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厅负责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

7.省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保障工作。

十一、恢复重建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气象局、安徽银保监局、省能源局、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林业局、省地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三)重点任务: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安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支持;

3.省教育厅负责对学校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学校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

4.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等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5.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上海铁路集团合肥办事处、民航安徽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对灾区重点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和水利、供电、供水、供油、供气、油气管道、通信、广播电视等重大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重建方案;

6.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制订地震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程治理方案,指导拟定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

7.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指导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生态恢复方案;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鉴定,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9.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10.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灾区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等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协助各景区主管部门对A级旅游景区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有关受灾单位制订科学重建方案;

11.省气象局负责对恢复重建地区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12.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活动断层分布信息,为恢复重建选址提供技术支持;

13.团省委负责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及所联系的青年社团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志愿服务;

14.省红十字会负责动员红十字系统募集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5.省应急厅负责受灾地区的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的统计,负责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修缮)工作。

十二、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省应急厅、省委台办、省外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民航安徽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国(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三)重点任务:

1.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应急厅、合肥海关、民航安徽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外救援队伍入境;

2.省应急厅、省外办负责协调灾区市级人民政府,指派国外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提供救援行动过程中的必要保障;

3.省委台办、省外办、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省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4.省外办、省公安厅、合肥海关、民航安徽监管局为国外救援队伍出入境提供便利保障;

5.省商务厅会同省应急厅和省外办对接联合国人道主义呼吁和响应计划有关工作。


安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安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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