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因灾死亡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30 09:41 作者:魏书昕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市减灾救灾委,省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调查工作机制,规范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调查处理工作,现将《安徽省因灾死亡调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因灾死亡调查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安徽省因灾死亡调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调查工作机制,规范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调查处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上级部门对该项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根据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人数,由各级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调查工作:

(一)造成1人死亡的,由县(市、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造成2人死亡的,由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由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四)市、县(市、区)级调查组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调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突出实效的原则,客观反映自然灾害发生机理、致灾原因以及防灾减灾和救援救助情况,深入分析灾害应急救援特点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建议。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能确定因灾死亡原因和性质的应及时上报,暂不能确定致死原因或性质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先选择因灾死亡“其他灾种”类型上报,对不能确定死亡原因或性质的,省减灾救灾办立即成立调查组,经查明致死原因和性质后,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勘误进行续报。

第六条 调查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工负责、部门协作”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成立调查组:

(一)灾情初判。发生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省减灾救灾办负责收集、汇总、整理灾情信息,对死亡成因、性质进行预评估。

(二)启动建议。根据预评估结果或省级已启动的救灾应急响应有关规定,由省减灾救灾办提出启动建议,经省减灾救灾办主要领导同意后,以省减灾救灾办文件发文,请省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配合。

(三)责任分工。根据预评估提出的灾种类型,各单位派出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主要分工为:水旱和台风灾害由省应急管理厅或省水利厅等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牵头,其他有关省直单位配合;风雹灾害由省气象局牵头,省应急厅配合;低温冷冻和雪灾由省应急厅牵头,省气象局配合;地震灾害由省地震局牵头,省应急厅配合;地质灾害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应急厅配合;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林业局牵头,省应急厅配合。

如有工作需要,可从直属机构抽调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参与调查和撰写报告工作,并从技术层面上提出建议参考。

第三章 调查与报告

第七条 调查采取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走访座谈、入户调查、数据收集、技术分析等方式进行,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灾害范围、灾害损失、各级政府应对情况、社会各界反应等方面。

(二)灾害发生原因。通过全面分析灾害发生过程、成灾机理,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进行定性。对森林火灾、山体滑坡等特殊灾种应明确是否有人为因素影响。

(三)灾害损失与影响分析。灾害损失重点分析人员伤亡、转移安置人数、房屋损毁、受害森林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灾害影响重点分析伤亡人员处置、医疗救治、有关保障。

(四)突发事件应对评估。从风险预警、灾情报送、应急救援、舆情处理和人员救助等方面分析评估灾害一个过程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经验总结及防范措施。总结整个过程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分析和评价灾害的性质和特定环节责任,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六)其他方面。

第八条 省级调查组成立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特殊情况下,经省减灾救灾办同意后,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完成调查报告:

(一)基础资料收集。应在5日内完成基础统计数据收集汇总和现场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完成报告初稿。调查组应在基础资料收集完成后的5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初稿。

(三)提交正式报告。调查报告初稿完成后,调查组应在5日内完成会商、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经专家会商后形成调查报告送审稿报送省减灾救灾办,经省减灾救灾办审核通过后,调查组工作即结束。

第九条 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减灾救灾办提供的调查报告结果,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灾情报送系统对灾种进行勘误并续报。

第十条 省减灾救灾办根据调查报告内容,以减灾救灾办文件将本次因灾死亡原因、性质、责任区分、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情况报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查报告及相关工作资料由省减灾救灾办统一存档。

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应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调查报告指出的相关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对相关制度、机制、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和跟踪落实。

第四章 工作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调查工作应建立以下工作保障机制:

(一)工作协调机制。根据调查组工作需要,协调省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现场调查与撰写报告工作,开展会商、现场评估、分析论证及相关业务咨询。

(二)资金保障机制。调查组经费按照归口原则,由成员所在部门负责保障,确保调查组工作有序开展。

(三)信息交换机制。保障调查各类信息渠道畅通,建立与农业、自然资源、地震、气象、水文等部门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确保及时、准确接收和更新相关信息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因灾死亡调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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