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使用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5-26 13:17 作者:程伟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亳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业企业使用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的请示》(亳安办〔2021〕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液化天然气作为工业企业生产的燃料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三、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区和旧城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旧城区已建成的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应当停止使用。”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工业企业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使用的管理,应当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牵头,会同发改、市场、应急、自然资源、交通、经信、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严格安全准入,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置;对于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使用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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