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急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将《通知》传达至辖区各非煤矿山企业,统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对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二、切实用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处置有关警情;严格落实尾矿库市、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狠抓尾矿库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巡坝负责人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
三、明确每处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责任主体,及时发送灾害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督促企业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期间及时停产撤人,确保安全度汛。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25日
安徽省应急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doc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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