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080338-3/202102-00027 | 信息分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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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2021年 | 发文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 生成日期: | 2021-02-1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号: | 皖应急函〔2021〕53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打火机燃料等日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打火机燃料等日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应急〔2021〕1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当某日用品其主要成分均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的相关要求实施监管。
三、请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和措施,努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