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灾(受灾群众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10:33 作者:周明明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受灾群众救助)资金、物资(以下分别简称救灾资金”“救灾物资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款物筹集和发放

救灾款物的科学管理和高效使用,是事关救灾工作成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总体部署和救灾重点工作,及时筹集、调拨、分发救灾款物,确保救灾救助工作需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及时向灾区调拨急需的救灾款物。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快速、有序、精准地把救灾款物用在受灾群众身上,解决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确保应救尽救。

二、明确救灾款物使用范围

救灾款物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受灾期间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一)救灾资金使用范围。救灾资金的拨付,由应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下拨。救灾资金所需数额的安排和分配,我省参照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资金使用范围:(1)灾害应急救助。主要帮助受灾群众特别是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给予适当补助。(3)过渡性生活救助。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后,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以及因房屋长期被水浸泡无法返家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4)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对纳入倒房重建和损房修缮的受灾群众给予重建补助。(5)冬春生活困难补助。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困难的受灾群众安排补助资金。

各地应根据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总量,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测算标准。优先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倾斜,不得搞平均主义、一刀切,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现象。

(二)救灾物资使用范围。各级应急部门调拨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支持的帐篷、棉被、折叠床等救灾物资,应用于解决受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重点是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三、规范救灾款物发放方式

救灾资金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一)应急期发放方式。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因重大自然灾害难于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设立集中安置点的,可围绕保障受灾群众五有,统筹管理使用各类救灾资金,落实协议储备制度,购置必要的食品、生活用品和设备,提高使用效益。集中发放救灾物资的,要在灾区设置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

(二)非应急期发放方式。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基层政府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政务公开栏、村民组和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后组织救助。对因房屋被水浸泡无法返家需要长期集中安置人员的过渡期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中的集中建房和群众无能力自建需政府代建等情况,由应急部门会同基层政府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四、依法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

(一)规范接捐赠。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可直接接救灾捐赠款物,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受赠人接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并及时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不能当场兑现的,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应急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救灾捐赠款物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受灾群众倒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三)做好信息上报公示。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按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对社会进行公布。各级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本辖区内救灾捐赠信息。

五、强化救灾款物监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的实际救助效果及时进行绩效评估,按时上报评估结果。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救助户数和人数,救助标准,救助效果,存在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要建立救灾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积极会同、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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