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市、县(市、区)行政首长 市、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巡坝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8 13:44 作者:李辉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有关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加强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尾矿库安全管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尾矿库市、县(市、区)行政首长责任清单(试行)》《尾矿库市、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尾矿库企业技术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尾矿库企业巡坝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此文迅速转发属地尾矿库企业。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尾矿库市、县(市、区)行政首长责任清单(试行)

第一条  贯彻尾矿库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尾矿库安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保障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及有效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的进行尾矿库治理,采取措施加强尾矿库安全设施建设。

第五条  组织开展汛期期间督查,对责任不落实的相关部门、企业予以通报处理。对因措施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  组织开展“头顶库”(下游1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的“头顶库”,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采取综合治理并组织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条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头顶库”下游居民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普及防范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尾矿库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头顶库”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

第八条  组织并指挥有关部门、人员及时参加尾矿库溃坝、跨坝灾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受灾居民人员转移、安置及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淮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尾矿库的安全督查管理。

第十一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十二条  负责尾矿库销号后的土地利用管理。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矿产资源再利用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公告实施销号,减少尾矿库存量。

第十四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企业关闭工作。

尾矿库市、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

第一条  严格执行关于尾矿库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尾矿库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条  负责监督管理尾矿库安全生产,坚持“一库一策”,及时掌握辖区内尾矿库安全风险状况,研究确定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提高尾矿库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的总体水平。

第三条  督促尾矿库企业不断完善以“双重预防机制”和“六项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防控体系,提升安全标准化水平。

第四条  组织开展汛前及汛期期间安全检查。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不定期调度、抽查企业落实情况。

第五条  汛期期间不定期召开尾矿库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阶段性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组织做好尾矿库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八条  接到尾矿库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条  加强对长江、淮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安全监管。

第十条  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严禁审批新(改、扩)建“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及时提请属地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企业。


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

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条  遵守国家与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销号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尾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六条  组织制定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和“一库一策”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开展每三年一次的安全现状评价,组织论证尾矿库设计变更等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安全性。

第七条  建立健全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保证尾矿库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不断改善、提高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尾矿设施安全稳定。

第八条  及时专题研究尾矿库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尾矿库重大隐患的上报、整改、验收工作负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尾矿库防汛责任制,组织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全面负责防汛度汛工作;现场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

第十条  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和评估;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尾矿库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及时、如实向上级公司、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尾矿库重大险情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尾矿库企业技术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

第一条  贯彻执行尾矿库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销号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组织编制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和“一库一策”风险管控措施,及时组织编制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审阅分析尾矿库监控数据,审阅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提出加强和改善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三条  组织或参与尾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四条  督促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实施,做好尾矿库工程建设、生产运行、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技术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工作。

第五条  掌握尾矿库坝高、库容、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调洪高度、安全超高等主要技术参数;及时比对人工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控数据,及时处置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故障和报警情况,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对策,改进提高监测可靠性。

第六条  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销号及各阶段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施改造等工作的技术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对尾矿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方面负责。

第七条  组织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重大或不可预测的隐患或问题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积极与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努力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  组织对尾矿库每一阶段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组织对每期子坝堆筑前的安全检查;审签岸坡清理的隐蔽工程记录;组织按设计堆筑每期子坝,对每期子坝堆筑质量进行检查,并审签检查记录。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方案,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及库周边山体稳定性情况,及时组织尾矿库汛期调洪演算,研判尾矿设施度汛状况,指导防汛度汛工作;参与重大险情的抢险指挥工作。

第十一条  暴雨期间和暴雨、山洪过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加强库水位、浸润线和坝体位移监测,及时组织安全检查人员对尾矿库及库区安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及时调查、分析尾矿库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原因;负责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整改落实工作。


尾矿库企业巡坝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

第一条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尾矿坝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尾矿坝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和放矿、库水位调节等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组织巡坝工(尾矿工)对尾矿坝、防洪设施、库区安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坝体是否有纵横向裂隙、滑坡、渗漏出逸点;检查坝面保护设施、排尾设施是否完好;观测干滩长度、库水位情况;检查水平排渗管、辐射井等排渗设施及排渗水水质情况;查看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等,如实详细记录检查巡查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存在的隐患或问题。

第三条  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尾矿库及放牧、开垦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暴雨、冰雹等强对流天气及持续降雨和梅雨季节期间组织巡坝工(尾矿工)加强对尾矿坝安全巡查,发现重大或不可预测的隐患或问题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  参与每期子坝堆筑前的岸坡清理,督促施工主体严格按设计堆筑子坝,参与每期子坝堆筑后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六条  组织巡坝工(尾矿工)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掌握基本术语、操作技能,提高尾矿库安全风险的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能力。

第七条  参与尾矿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演练工作,参加尾矿库应急抢险工作。

第八条  及时、如实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企业负责人报告尾矿库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市、县(市、区)行政首长 市、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巡坝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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