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4 14:30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则》,已经202033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厅

                                 2020年3月23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除煤矿)

2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4

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等。

(二)不服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违法行为

1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2

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3

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先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5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6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7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罚。

8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

9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0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2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书面报告的处罚。

13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4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1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18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9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2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

2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26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

(三)不服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1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3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

(四)不服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1

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企业确认

2

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确认

3

省级安全社区的确认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31号)等。

(五)不服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其他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以下其他权力行为(见下表):

序号

其他权力行为内容

1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处理

2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3

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

危险化学品登记

5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备案

6

应急预案的备案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等。

(六)省应急管理厅内部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七)省应急管理厅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劳动仲裁、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揭发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揭发控告的违法行为:

1)本清单第一部分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由省应急管理厅实施行政处罚。

2)不属于本清单第一部分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职责范围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同本清单第一条第二项主要依据)。

(二)揭发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举报(反映)隐患的内容

1

举报(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

1)属于省应急管理厅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实施。

2)不属于省应急管理厅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但属于市、县(区)应急管理局管辖的,由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的,由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实施。

3)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属于哪个部门的由哪个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法定途径:行政强制。

3.主要依据:(同本清单第一条第三项主要依据)。

(三)揭发控告省应急管理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揭发控告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举报(反映)违法行为的内容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行为。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行为。

5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行为。

6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中收取费用的行为。

7

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行为。

8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行为。

9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为。

10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行为。

11

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12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13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行为。

14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行为。

15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行为。

16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行为。

17

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18

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行为。

19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20

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

21

在事故调查处理、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应急和救灾资金物资分配、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行政职权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信息公开。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公开的范围,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认为省应急管理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可以向应急管理部、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三)认为省应急管理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可以向应急管理部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根据《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分类处理,是指按照信访目的对信访投诉请求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特点予以针对性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信访投诉请求包括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政府信息公开类等。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法定途径是指对符合《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以外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规定的主体条件的信访人提出的信访投诉请求,按照有关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受理和办理,依法不再纳入信访渠道进行受理办理。

第五条  法定途径包括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举报、行政监察举报、纪检监察举报、申请调解、内部申诉等。

第六条  制定《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厘清安全监管信访事项工作边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

第八条  厅办公室和信访承办处室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做好对信访人的告知、引导和疏导、分流等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同厅办公室的衔接和配合,认真履行法定途径经办责任,切实畅通依法办事路径。

第三章  告知和引导

第九条  厅办公室和承办处室收到信访人投诉请求后,应当对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对投诉请求,是否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进行判断。投诉请求复杂,判断有难度的,应当会同相关处室和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确定属于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按照本规则办理;确定属于法定信访事项的,纳入信访渠道予以办理。

第十条  对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属于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投诉请求,厅办公室和相关承办处室应该在收到投诉请求之日起5日内,通过信访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

对通过走访形式提出的属于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投诉请求,接访处室应该当场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

第十一条  相关处室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应当明确说明法定途径的具体种类、法律依据、受理机关、法定材料、办理程序,并做好解释工作。属于本厅受理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经办处室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复杂、紧急的,接访处室应会同厅办公室报请厅分管领导决定后,可以要求相关处室或单位直接负责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

第十三条  对通过走访形式提出属于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同意通过法定途径重新提出投诉请求的,接访处室应当帮助信访人及时形成法定途径需要的书面材料,免费提供合理的打印、复印、邮寄等服务。

第四章  疏导和分流

第十四条  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信访人予以拒绝的:

(一)对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形式提出的,接访处室和承办处室应当在收到投诉请求之日起10日内,做好耐心细致地教育疏导工作,疏导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

(二)对通过走访形式提出的,厅办公室会同接访处室应当做好耐心细致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经教育疏导,信访人仍拒绝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坚持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承办处室应按程序依法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照法定时限和法定答复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十六条  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应当做出不予信访受理的决定后5日内:

(一)属于行政处罚举报法定途径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或者线索移交经办处室。

(二)属于行政监察举报和纪律检查举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或者线索移交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机关各处室接到移交的材料或线索后,应当及时开展核实、调查工作。经核实调查,发现情况属实的,应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申诉求决类和政府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做出不予信访受理的决定后10日内,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处室和单位,需要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机制的,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情况纳入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制定落实。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属于法定途径处理违规纳入信访渠道予以受理和办理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依纪给予问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对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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