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 16:33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组织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协作,细化责任。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会商和联动机制,完善救灾物资计划、采购、调入、储存、调拨、使用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二)快速高效,优先调运。严格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要求,与交通运输、交警和物资接收地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保证物资运输畅通无阻,在规定时间内将救灾物资运送到灾区。

(三)以人为本,精准保障。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要确保品种齐全、保管良好、供应及时,最大限度保障受灾群众所需。

(四)完善制度,严格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发放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三、职责分工

(一)省应急管理厅职责。

1.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

2.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采购计划。

3.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整、确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

4.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善救灾物资信息平台。

5.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提出省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物资接收地下达动用指令。

6.每年汛前会同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二)省财政厅职责。

1.负责审核年度救灾物资采购预算,协调筹集紧急救灾物资采购资金。

2.审核下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用。

3.协助做好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4.协助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三)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1.负责申报年度救灾物资采购、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2.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工作,并通过第三方检验合格后存放到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

3.负责指导存储省级救灾物资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存储、调运、接收和日常管理等保障工作,按季度收集救灾物资的存储管理情况。

4.根据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动用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入、调拨制度,实时动态掌握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

6.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管理费用分配方案。

7.承担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选址、建设工作,做好消防和安保工作。

四、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检验、入库程序

(一)正常采购。

1.物资采购。省应急管理厅制定每年省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采购工作。

2.入库准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提前做好物资入库准备,内容包括入库地点、入库时间、厂家名称、物资品种、数量、单价、总价、联系人、联系电话。

3.入库抽检。救灾物资运抵仓库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入库抽检,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并以检测报告作为入库依据。

4.完成入库。检测合格,由储备(代储)单位填写入库验收单,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后完成入库工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入库结果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备存。检测不合格,退回厂家,重新生产,费用由厂家自负。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物资,不计入库存数量。

(二)紧急采购。

1.当灾情十分严重,库存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启动紧急采购。

2.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后的入库准备、抽检及完成入库等相关程序按照正常采购流程。

3.紧急采购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在有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救灾物资储备

(一)实行定点储备。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购的救灾物资,实行定点储备,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中储备。

(二)加强日常管理。

1.储备(代储)单位每年15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等。

2.储备(代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省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3.救灾物资储备(代储)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

4.省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5.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严格报废处理。

1.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省级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储备(代储)单位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2.省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由储备(代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

(四)落实代储补助。

省对市、县储备(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储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每年年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核定管理经费,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拨。

六、救灾物资调拨

省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情况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灾情发生,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

1.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形势提出省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通过书面形式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受灾市、县分别发出动用指令并抄送省财政厅。

2.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书面调拨指令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拨,确保救灾物资36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

3.相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接收指令后,与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沟通,安排好物资接收和发放使用工作。

4.物资调拨完成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给省应急管理厅。

(二)紧急情况。

1.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发展实时情况提出省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电话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发出动用指令。

2.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电话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应急调拨预案,确保救灾物资12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

3.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接收电话指令后,与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沟通,做好物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物资调拨完成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应急管理厅。

5.省应急管理厅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并抄送省财政厅。

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需办理保价手续。储备(代储)单位应对调入的省级救灾物资进行数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长途费用由使用方负担,并在运抵指定目的地后20日内与负责运输救灾物资的运输公司进行结算。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七、救灾物资使用和回收

(一)物资使用。

1.省级救灾物资主要面向受灾人员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省级救灾物资调拨后,由使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二)物资回收。

省级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目录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救灾物资使用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使用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由使用方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回收使用,有明确要求的送达省级代储库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使用方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八、附则

1.机构改革过程中,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暂时负责物资储备,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3.中央下达我省救灾物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