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运行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1-19 16:09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维护好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发挥其应有作用,我厅拟订了《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运行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的意见。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辖区内县级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集中区)管委会及有关企业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以市为单位汇总后于202025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厅;请省有关单位于202025日前直接书面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王美美,0551-62999535,62999543(传真),

邮箱:weihuachu1407@126.com

附件: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运行机制

(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20年119

附件

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运行机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好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发挥应有作用,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85号)等要求,制定本运行机制。

第二条 本运行机制适用于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系统的运维、使用和管理。

本运行机制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皖安监三〔2018122号)中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运行以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为抓手,通过信息化监管推动企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本级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运维、使用和管理,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系统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自动化控制措施,提升信息化管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 企业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运维、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系统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企业应当确定工作机构或者相对固定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监测预警处置运行机制,确保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和本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监测报警同步并稳定、可靠运行。

第七条 企业应当保障安全投入,加快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实现本质安全。

鼓励企业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装备,在现有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基础上,建设完善风险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的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全时、全方位风险管控。

第二章 风险查找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通过采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实现风险可查找。

第九条 依据《安徽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实施指南(试行)》(皖安办函〔201965号),数据采集分为企业申报、每日安全承诺和物联感知三种方式,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采集的数据不同,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础数据;

(二)项目信息;

(三)安全风险信息;

(四)工艺报警数据;

(五)现场视频;

(六)应急资源数据;

(七)企业3D建模和高清图信息。

(八)其他。

第十条 “企业基础数据”、“工艺报警点位”、“现场视频点位”等数据的采集,采取企业申报、自下而上分级审核的方式,实行“谁申报、谁维护”、“谁发证、谁终审”,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分别在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专家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信息申报工作,在取得或者变更相关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基础数据申报和物联数据接入工作。

物联数据的接入,应当依据设计专篇、工艺卡片确定点位及阈值、量程等,在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监测点位及装置”模块中填报,并经所在设区的市、省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点位的实时数据,应当从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中获取并通过物联网主机接入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运行机制第六条的规定,主动如实申报,及时更新相关数据。

节假日、停产停业期间,企业应当按时进行每日安全承诺。

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并申报基本信息。

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注销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企业注销”模块中提出申请,省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已完成申报的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注册地址等基础数据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入库信息修改”模块申报变更。

已接入物联数据的企业,需调整优化监测点位、阈值的,应当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并经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在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监测点位及装置”模块中申报,经所在设区的市、省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变更。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检维修、仪表点检或者物联网主机调试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设备检维修”模块中提前申报,明确检维修作业时段、设施设备和物联点位。

第十四条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内所采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数据进行排查清理,督促企业及时变更相关数据。

第三章 风险研判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通过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实现风险精准研判。

第十六条 风险研判范围:

(一)全省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关键监控点位报警及处置的实时数据。

(二)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下同)和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下同)企业的当日作业数据。

(三)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的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数据。

(四)全省16个市(广德市纳入宣城市,宿松县纳入安庆市)每月、每半年、每年的系统运行、数据维护、动态风险控制、安全承诺公告等4类数据。

系统运行包括市县平台接入率、物联网主机接入率,数据维护包括数据更新核验率、数据准确率,动态风险控制包括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报警点位数、报警处置率,安全承诺公告包括按时承诺率、总承诺率、调阅作业票符合率。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证照、人员安全合格证有效期。

第十七条 风险研判分类:

(一)实时风险。重大危险源或者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关键点位的报警类型、级别和响应、反馈、处置及时性。

(二)作业风险。企业当日特殊作业、检维修、承包商、开停车、试生产以及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和作业的类型、数量等实际运行状况;当日10时后,如突发紧急作业,应当重新进行研判。

(三)固有风险。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四)综合风险。按照系统运行、数据维护、动态风险控制和安全承诺公告四类10个指标对全省16个市进行评估。

(五)异况风险。特定时段某区域或者企业报警次数、报警点位数、重复报警次数或者特殊作业次数出现重大异况产生的风险。

(六)证照过期风险。企业证照、人员安全合格证有效期可能超期的风险。

第十八条 风险研判结果,按照风险高低、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高风险(Ⅰ级)、较大风险(Ⅱ级)、一般风险(Ⅲ级)、低风险(Ⅳ级)。

全省16个市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运维、使用和管理的综合研判,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特定时段某一区域或者企业出现重大异况和证照过期的风险研判,对其直接进行判定。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根据风险研判结果,采取分类分级自动推送方式,实现风险实时预警。

第二十条 根据研判出的Ⅰ、Ⅱ、Ⅲ、Ⅳ级风险,对应红、橙、黄、蓝进行预警。

系统采用手机APP、手机短信、语音电话、网上公告、系统显示和公开发布等推送方式,实时推送预警信息,发布安全提示。

第二十一条 实时风险预警:

(一)蓝色预警。不推送手机短信。

(二)黄色预警。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推送手机短信。

(三)橙色预警。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推送手机短信。

(四)红色预警。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推送手机短信,同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语音电话提示。Ⅰ级实时风险,如在系统设定时间内未响应、反馈或者处置,系统将反复推送红色预警信息。

以上预警信息,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均可通过安装企业端APP获取。

第二十二条 作业风险预警。通过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和政府端手机APP、企业端手机APP同步实时发布企业当日作业风险预警。

第二十三条 固有风险预警。通过政府端手机APP、企业端手机APP同步发布企业评估诊断分级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综合风险预警。定期向全省16个市应急管理部门发布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异况风险预警。及时向出现异况风险的企业所在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发布风险预警单,并对市县平台掉线、企业未按时承诺等异况向应急管理部门实时短信提示。

第二十六条 证照过期预警。证照有效期满前90天、60天、30天、7天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推送手机短信进行预警。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通过定点、定向推送预警信息,督促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实现风险动态防范。

第二十八条 实时风险防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通过企业端APP,对推送的预警短信及时响应、反馈,排查原因,防范工艺、设备风险。

第二十九条 作业风险防范。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当日安全承诺公告”中自动生成的安全提示,规范作业。

第三十条 固有风险防范。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诊断结果,分析各类风险要素,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综合风险防范。企业所在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表系统排查,针对性地补齐短板,提高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各环节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二条 异况风险防范。企业所在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风险预警单、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深入排查原因,立即整改。

第三十三条 证照过期防范。企业接到证照过期预警,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证照过期导致停产停业而产生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 监管人员应当通过电脑端、移动端或者短信提示,及时掌握企业各类风险状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靶向监管,防范重大安全风险。

第三十五条 监管人员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安全承诺”模块,随机调阅查验辖区内企业的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票,并在所在市信息系统内公开展示对标查验结果。

原则上,省应急管理部门每月对16个市至少分别调阅查验1次,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调阅查验3次。

第六章 风险处置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通过物联报警过程监测、大数据分析和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实现风险科学处置。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及时响应、反馈物联实时预警,在反馈的时间内消除报警,完成全过程闭环处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实时风险、作业风险、固有风险等大数据分析结果,针对性加强工艺、仪表和设备管理,减少报警次数、报警点位数和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次数。

第三十九条 事故状态下,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通过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重大危险源3D模型、高清平面图与重点场所事故现场视频进行比对,调集专家集中分析研判,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双电源供电,在事故导致某一路电源断电的情况下,保证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配备单兵、车载等视频移动装备,确保事故状态下现场视频实时采集、传输。

第七章 风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设定APP专用账号,通过系统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对本企业当日生产运行状况、作业活动进行风险研判的前提上,每日10时前签发安全承诺,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和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内部协作制度,明晰各自责任,及时记录、分析报警,有效处置、消除报警。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定期调阅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中本企业的相关历史数据,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落实责任。

第四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巡查、监管执法、事故查处,可调阅企业相关历史数据,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可参照本运行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运行机制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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