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3 15:03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已经2019122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191231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危化应急救援队)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危化应急救援队;其中,小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可以不建立危化应急救援队,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危化应急救援队签订有偿服务应急救援协议。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危化应急救援队。

第三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切实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可协调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第四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应配有专门的基础设施,满足日常办公、执勤战备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日常管理、应急值守、调度指挥、预防性检查、装备管理、战勤训练和后勤保障等);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救援指战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其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从事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应急救援工作3年以上,熟悉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业务;救援队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可以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配备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车辆和各类侦检、个体防护、警戒、通信、输转、堵漏、洗消、破拆、排烟照明、灭火、救生、通信等物资装备。

第五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的主要职责:

(一)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遇险人员等;

(二)参与本企业(园区)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三)参加应急培训;

(四)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人员、装备和通讯等应急准备;

(五)与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后,协助签约企业开展预防性检查、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六)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和社会救援。

第六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应当建立安全技术和装备物资管理档案(台账),掌握本企业(园区)和签约单位的主要危险装置、重点岗位的安全状况,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处置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应加强计划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记录。计划内容包括:培训、训练和演练、预防性安全检查、装备管理和检修等,做到年度有计划和总结,季度有安排,月度有工作学习日程。工作记录包括:救援工作日志,值班记录、预防性检查记录、训练、培训记录、演练记录和装备器材检修保养记录、会议记录等。

第八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体防护器材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应急装备、器材操作规程和实操能力;

(五)异常情况的鉴别和事故处置基本技术要求;

(六)事故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识;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第九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局,登录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平台填报队伍及其应急装备物资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报送的建立情况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主要救援装备、可实施的救援事项范围等。

第十一条 危化应急救援队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省级危化应急救援队,并明确其区域救援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省级危化应急救援队应符合相关基本条件(见附件1)。其命名程序为:申请、考核、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省级危化应急救援队申请表(附件2);

()队伍基本情况;

()在册人员统计表;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规章制度目录;

()队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以及学历、职称及培训证明;

()队员参训证明;

()队伍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和保障单位证明;

()主要装备清单和基础设施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省级危化应急队主要职责:

(一)接受省、市(服务区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和安排,及时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对所在企业和签约单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掌握救援环境,制定事故处置方案,配备救援装备,开展救援演练;

(三)发挥骨干专业救援队伍优势,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培训与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危化应急队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下列事项:

省级危化应急队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计划、救护队人员和装备情况报表;救援结束后15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救援工作总结;发生自身伤亡后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其他危化应急队参照省级危化应急队方式报告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化应急救援队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危化应急救援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队伍动态管理台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皖安监应〔2014114号)废止。


附件1

省级危化应急队基本条件

组织机构

1.队伍组建3年以上。

2.队伍人数不少于28人。

3.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队伍素质

1.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应急救援工作3年以上。

2.队员经有关机构培训合格。

3.队员能熟练操作基本的救援装备。

装备配备

至少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规定的第一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配备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车辆和各类侦检、个体防护、警戒、通信、输转、堵漏、洗消、破拆、排烟照明、灭火、救生、通信等物资装备。

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等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办公室、会议室、学习室、装备维修室等。

3.具有训练场所和训练设施等。

4.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

2.坚持参加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和竞赛。

3.稳定充足的经费保障,为队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救援业绩

1.具有3次以上成功救援的经验。

2.在当地应急救援中发挥较大的作用。

附件2

 

省级危化应急队申请表

 

 

企业名称

(公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2.依托企业所在地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和审查专家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负责人签字或审查专家签字处签字。

   

依托企业

通讯地址

 

依托企业

联系电话

 



队伍名称

 

队伍

负责人

 

队伍

通讯地址

 

队伍

联系电话

 

队伍简介

(可另附页)

 

依托企业

 

 

 

 

 

负责人(签字)             (公章)

                              

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审查专家

意见

 

 

 

 

 

审查专家(签字)               月 日

省应急管理厅

 

 

 

 

 

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安徽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非煤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矿山救护队)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非煤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救护队包括专职矿山救护队和兼职矿山救护队。

专职矿山救护队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处理矿山事故的职业性专业队伍。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非煤矿山企业比较集中的县(市、区)或矿区可以联合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

小型企业等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通过质量标准化考核合格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等,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与其他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单位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非煤矿山企业应予以切实保障。在非煤矿山集中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可协调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第五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组织机构、人员管理、任务职责、工作规范、装备设施、岗位培训、训练演练、社会化服务以及事故救援的程序、指挥、保障等按照《矿山救护规程》(AQ1008)和《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由非煤矿山企业按照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等,确定人员组成,配备氧气呼吸器等救援装备器材,突出本企业应急救援特点。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救护业务受企业矿山技术负责人和专职矿山救护队指导,其成员应熟悉本企业矿山救护业务并具备相关知识;专职负责人从事矿山生产技术工作应不少于3年,并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

(一)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二)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三)参加震动性爆破、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四)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与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五)承担兼职矿山救护队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六)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九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企业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二)参加审查本企业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三)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四)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矿山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备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并根据服务矿山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定预防处理方案,进行演练训练。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熟悉应急预案和主要生产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并进行演练训练。

第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应严格管理,认真开展以下日常训练:

体能训练和高温浓烟训练;防护设备、检测设备、通信及破拆工具等操作训练;建风障、木板风墙和砖风墙,架木棚,安装局部通风机,高倍数泡沫灭火机灭火等一般技术训练;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医疗急救训练;新技术、新装备等的训练。

第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应认真组织开展模拟实战演练,每次演练佩用呼吸器时间不少于3小时。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佩用呼吸器单项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高温浓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内容包括:闻警出动、下井准备、战前检查、灾区侦察、气体检查、搬运遇险人员、现场急救、顶板支护、直接灭火、建造风墙、安装局部通风机、铺设管道、高倍数泡沫灭火机灭火、高温浓烟训练等)。

兼职矿山救护队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佩用呼吸器的单项演练。

第十四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实行应急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带班负责人和值班矿山救护队员全天候值班备勤,接到出警救援任务时,应迅速出动,并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所属专职、兼职矿山救护队建立情况报送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局,登录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平台填报队伍及其应急装备物资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报送的建立情况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主要救援装备器材、可实施的救援事项范围等。

第十六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下列事项:

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计划、救护队人员和装备情况报表;救援结束后15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救援工作总结;发生自身伤亡后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矿山救护队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专职矿山救护队认真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矿山救护队动态管理台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组织对全省专职矿山救护队进行质量标准化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管理暂行办法》(皖安监应〔2014106号)废止。

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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