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6 15:10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皖应急〔2019152号)。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关键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脆弱期、爬坡期、过坎期,安全生产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依然突出,须综合运用行政、刑事和经济手段,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省委、省政府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今年5月份,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的文件精神,为推动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省应急厅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印发了《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二、起草的主要过程

2019年初,我厅启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文件的起草工作,在国家四个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发后,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工作要求,20195月完成《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并于6月份分别向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征求意见,同时广泛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的意见,针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89月份,分别征求省监察委员会、省司法厅意见,形成《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送审稿)》,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会签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印发施行。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和附则等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我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等;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和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明确了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以及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立案调查、案件移送的程序和要求;第四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提出了在查处违法行为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有关证据收集、保存和使用的要求,以及依法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第五章协作机制,规定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要求。第六章总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

我省实施办法在国家四个部门文件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一些具体移送环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期审核的延期期限,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除退回应急部门外,还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并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时,应协助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等。

四、扎实做好宣贯工作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实施,充分发挥法治惩戒的“利剑”作用,能够有效打击和遏制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加大安全执法监管力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解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