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08 10:21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杜雪峰

 

近日,省政府安委会印发了《安徽省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皖安2017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作如下解读:

一、《暂行规定》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

(一)背景。20161月至5月,我省发生5起煤矿停电事故,造成部分矿井局部瓦斯超限,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同年10月,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四巡查组来我省巡查,对这5起煤矿停电事故,要求认真对待,严肃处理。为吸取此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了《暂行规定》。

(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拟定了《暂行规定(送审稿)》,经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实施

二、《暂行规定》制定情况

在《暂行规定》制定过程中,先后组织开展了前期准备、调研起草、意见征集、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等工作。

一是进行前期准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研究起草的基本思路、内容和原则要求,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前期调研和谋划。

二是开展调研起草工作。组织供用电企业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关专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在综合梳理和分析形成初稿的基础上,再次组织相关专家和企业进行讨论,征集意见,形成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分别征求了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等19个单位的意见,并在省安全监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反馈的28条修改意见,采纳25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2条,对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意见逐条书面说明理由,经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形成《暂行规定(送审稿)》,呈报省政府审定。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章28条,分别是总则、安全生产要求、职责和义务、监督和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是明确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分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要求(共11条)。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的程序和办法。二是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提出要求。三是对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安全保障职责,以及从电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提供电源点的供电安全保障方面对供电企业提出要求。四是从供配电工程设计资质管理、供配电和用电设备方面重要电力用户提出要求。五是对供用电双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发供电事故和用电故障的应急救援方面提出要求。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共4条)。主要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日常性安全管理、运行监控、检维修等,供电企业安全供电的服务保障,以及供用电双方建立信息互通、安全互保机制方面提出要求。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共6条)。主要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等相关方供用电监督和管理做出规定。

第五章  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本暂行规定不适用的例外情形、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以及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四、《暂行规定》的实施

《暂行规定》印发实施后,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底数,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依法加强对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供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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