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10:14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安徽省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62

                                                                                                    

安徽省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

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我省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内,对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三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其电力负荷等级存在一级负荷或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一)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影响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电力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中断其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一)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影响的。

第二章  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属于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应当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请。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申请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三)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当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定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当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二)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三)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当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第七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条款,明确双方安全保障职责。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上,应当根据电网现状和可行性,尽可能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安全可靠的电源点。

如果供电企业电源点满足要求,由于重要电力用户自身原因造成供电电源不符合电源配置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向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备案,重要电力用户应当以产权归属为原则,落实自身问题整改,确保供电电源符合要求。

第九条 对电源点取自不同地区调度变电站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上级供电企业负有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的责任,确保供电运行调度方式的安全、可靠、及时。

第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配电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供配电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相关安全生产要求,严格遵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等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定期开展各自供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在开展所辖供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涉及重要电力用户负主体责任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电力用户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及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配合用户排除故障和恢复正常用电。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指导下,组织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对自身供电系统的电气设备严格进行检查、维修。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向供电企业通报。

重要电力用户自有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监控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事故状态下的基本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对重要电力用户建立一户一档的用户档案,实行专人负责。

供电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电网检查职责,定期开展电网及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和隐患排查,积极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将影响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向重要电力用户通报。

第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应当建立快速、有效的供用电信息通报和安全处置制度,以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为目标,根据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后果,强化事故应急前期处置,注重现场安全风险科学评估和精准管控,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最小范围,避免事故升级扩大。

第十八条  供用电双方在各自的重大检维修项目实施前,应当相互通报检维修影响范围、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等,实行安全互保,确保检维修期间的供电运行和人身安全。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区域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业务工作,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电力用户单位转供电的、非供电企业所属的开关站,按照产权所属原则,谁拥有谁负责,由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对其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组织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临时用电的特殊作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停止供电措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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