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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6-07-14 14:28 截止日期:2016-12-09 16:41 来源: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近年来出台的有关非煤矿山规范性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单位、企业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于2016731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及电话:汪慧斌,0551-62999541

电子邮箱:wanghuibin6591@126.com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71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安监审〔201396号)、《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一函〔2014205号)、《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实施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安监一〔20151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延续、换证、注销等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换证申请。逾期未实施延期申请的,由省局行政审批办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在省局网站公布。

二、对延期换证申请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内的由企业出具说明材料,市、县安全监管局签署说明意见后,作为要件申报,给予延续发证;36个月之内的应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给予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后申请换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申请程序应与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的程序要求一致。

三、对实施整合、技改、扩建工程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整合工程的,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期间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对实施技改工程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有关部门下达技改批复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对实施扩建工程的非煤矿山,如在同一系统实施扩建,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但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不在同一系统实施扩建的,原系统可以继续从事生产。非煤矿山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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